《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此条款明确可加计扣除的人员范围为“在职”人员,即兼职人员的相关支出不能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