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患精神病的工资规定

在编教师患精神病,请病假期间的工资规定各地不一,一般为: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其他。

法律依据

《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第一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

(四)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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