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事请假领导不批准,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因为员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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