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判拘役吗
就算检察院批捕,依然有可能判拘役。
这是因为,拘役为刑罚之一,需法院根据犯罪行为、全案情况等作出判断;它不仅可适用于情节较轻且无需长期徒刑者,同时亦可适用于应判短期徒刑但存在减轻情节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检察院可以判拘役管制吗
拘役与管制均为刑罚体系中的一类,隶属于刑事领域,与此相对应,检察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逮捕行为则被视为一种司法程序上的强制性手段。
这两股力量由于性质存在差异,所以无法将其混淆或相互替代。
当某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机关扣押时,尽管他身处检察机关内,既非拘役,亦非管制。
如果嫌疑人依然处于检察机关拘押中,那么可以视作该案尚未进入正式审判阶段,而拘役和管制两种刑罚皆为法律对违法犯罪者所施加的惩罚方式,仅在法院给出判决结论并获得认可后才能够予以实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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