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

3、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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