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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