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记者拍照登报算不算是侵犯肖像权

被记者拍照登报如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涉及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等情形,不算侵犯肖像权,其余情况属于侵犯肖像权,当事人可以要求记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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