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1、携带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2、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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