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的六种情形

党内问责情形不止六种,包括以下11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领导弱化;其他。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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