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

1、拐卖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拐卖妇女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拐卖妇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拐卖妇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拐卖妇女罪具有故意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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