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刑期,需要从被判决宣判的当天开始计算,对于判决宣判前,羁押的天数不能算在犯罪分子的刑期内,无期徒刑如果减为有期徒刑后,需要执行有期徒刑,但是羁押的天数也不能算在刑期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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