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一般不缴纳增值税,拆迁补偿费,即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的补偿价款。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流转税,在房屋的拆迁过程中未产生增值额,其补偿费依法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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