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政策不满意,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过裁决进行处理,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裁决后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主张依据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支付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政策支付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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