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规定有什么

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规定有:出租人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表示可以实施转租或合同虽未约定但出租人明确表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解除。出租人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表示不允许转租或双方协商转租时出租人予以拒绝的,转租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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