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有什么

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有:选举的委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5至11人单数组成;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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