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矿产资源等。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的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后,应认定为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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