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房对开发商具有以下影响,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受到处罚:

1、开发商需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在购房者不收房的时间内,开发商需要对房屋负责,发生损毁、灭失等事故的,开发商需要承担责任。

2、房屋有贷款时开发商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购房者的借款合同中,开发商需要协助办理产权证,并将办好的产权证直接交给银行。购房者不收房的,产权证自然无法办理。在产权证没有交付银行之前,开发商需要就购房者的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不收房期间,一旦购房者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以选择起诉开发商。直到办好产权证,并交付给银行质押后,开发商的担保责任方能解除。

3、开发商可能面临逾期交房的风险。

经催告在3个月合理期限内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逾期时间部分的损失;经催告在3个月合理期限内不能按时交房且开发商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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