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分以下情形处理:可以协商的,协商签订;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故意不签订的,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实际出勤天数的工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员工故意不签订的,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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