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男方出资买房写在女方名下单独所有后面离婚怎么分割
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若其中一方自愿提供购房资金且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标明“单独所有”,那么当这段婚姻走到尽头时,对于房产的分割便主要取决于双方在此过程中所达成的任何约定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双方在此方面未能有明确的协议或赠与合同约束,那么该房产很可能会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则可能无法对其提出分割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之间有房贷,主贷人是男方,离婚想变更成女方名义可以不
在夫妻决定通过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倘若存有共有的房屋抵押贷款项目尚未偿还完成,并且期望将主要贷款人的身份从男方转换至女方,那么这种需求便需要征求银行以及与该项贷款业务相关的权威机构的同意及认可。
通常情况下,这一过程涉及到对原有的贷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同时也可能需要对女方的个人信用状况以及还款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唯有在银行或者其他贷款机构给予明确的批准之后,才能够正式地实现主要贷款人身份的变更。
因此,仅仅依靠双方达成的协议在法律层面上并不足以支持这一请求,必须获得贷款方的明确批准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