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须满足如下必备条件:首先,开发商需已全额缴纳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手握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必须持有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再次,按照所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进行计算,开发商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应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需明确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最后,开发商还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并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商品房保修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的保修期限通常设定为五年。
针对房屋的主体结构部分,其保修期限则被确定为终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须共同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上明确约定保修的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事项。
而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则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进行计算的。
关于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其具体的规定如下所述:
(1)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工程而言,其合理使用年限应按照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来执行;
(2)对于屋面防水工程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其保修期限为五年;
(3)对于供热与供冷系统来说,其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怎么办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效性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预售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卖方应该向买方归还其所收取的全部购房款项,而买方则需将房屋恢复原状;如果预售合同已经得到了履行,但这并不影响到它在其他方面的有效性,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和接受此前的履行结果;最后,对于那些因无效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我们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返还或者进行折价补偿,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是否对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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