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优抚对象范围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范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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