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超额亏损如何确认

权益法超额亏损的确认:投资方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超额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投资方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时候,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少到零的情况下,考虑是否有其他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如果有,则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账面价值。最后,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价值也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方需要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赔偿义务,则需按预计将承担责任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除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损失以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账外作备查登记,不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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