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不同意征地,一般可以向当地行政部门或者相关国土部门投诉,在相关政府部门不依法作为的情况下,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农民可以请求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可以直接请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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