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区别是: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主体不仅包含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包含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企业等农业生产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对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入股、流转等方式利用土地资产所获得的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