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对有争议的土地可以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处理,乡镇不受理的可以直接向县政府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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