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消灭的条件及原因是:土地被征收;土地灭失;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人放弃其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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