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有哪些规定

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的规定有:地役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设立地役权时,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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