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区别
在性质、售价以及交易制约等诸多方面,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安置房作为政府向拆迁居民所提供的居住选择,其本质上属于政策性房产范畴。
相比于普通商品房,安置房的售价普遍较为低廉。
在交易权限方面,安置房可谓是多受限制。
例如,其不具备在公开市场上进行流通的资格,或者会受到特定的交易期限的严格管制。
相反,普通商品房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导建设,并目的性的投放至市场以供出售,因此这类房产属于典型的商品属性,其售价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整体交易环境也更为宽松自由。
安置房的建设规格及品质或许无法与普通商品房相提并论,同时,安置房的所有权证书的办理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方能顺利完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棚改商品房和安置房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安置房及棚户房的区别在于它们产生的原由各异,棚户房通常是由于对老旧住宅或者旧城区进行改造工程之后而衍生出来的建筑,而安置房则源自于城市规划过程中,为解决拆迁问题而补偿给业主的住宅。
安置房,这一概念指的是在政府实施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为了安顿那些面临拆迁的住户所建造的住房。
即当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因素导致拆迁时,用以安置那些被拆迁人或是承租者居住使用的房地产。
依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安置房的转售交易需在获得安置房房产证后方能进行,此时的过户交易与常规房屋的交易并无二致。
相较之下,棚户区改造房土地归属于国家划拨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类型,其上市交易需符合特定的条件;而商品房的土地则是由开发商通过支付费用购得,因此开发商有权自行设定其销售价格并对外出售,故此,棚改房的售价相对商品房而言可能略显低廉。
三、回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在哪
1、关于产权的差异化问题。
诸多安置房并不具备完整的产权,例如拥有完备的房屋所有权,但未必直接涉及到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部分安置房所占地块隶属于划拨土地,亦即是未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相比之下,商品房则享有全面的产权,包括完整的房屋所有权以及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性质为出让,即已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在未来的二次交易过程中,安置房可能需要额外补缴土地出让金。
尽管当前的安置房交易尚未对此提出明确要求,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项费用是必须缴纳的。
一旦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那么此类费用便极有可能成为现实。
2、关于质量水平的差异性。
由于安置房的建设利润受到严格限制,建筑商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降低成本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再者,由于监管部门的疏忽或不作为,导致安置房的整体质量相较于商品房存在明显差距;也有一些较为负责任的开发商或示范项目,其安置房的质量相对较好,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能够遇到实属幸运。
3、关于交易时间的限制。
许多安置房均设有交易时间限制,即在若干年内禁止上市转售。
与之相反,商品房则无此方面的规定,只要购买的房产已完成登记手续且为现房,即可进行公开交易。
对于商品期房而言,法律上是明令禁止转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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