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再买房子可算首套房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安置房一般特指政府出于完善城市建设以及实现其他重大社会效益的目的,而向遭受拆迁之苦的居民提供的财产补偿或者实物调换的居住场所。
如若拆迁居民选择接受货币补偿继而自主购置房屋,那么在其进行第二次购房时,所购买的新居是否能被视作首次购房,这一关键问题往往受到当地相关房地产政策及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制约与影响。
例如,在部分特殊情形中,倘若该拆迁居民并未将补偿款项用于购房,而是另作他用,那么他们之后购置的住宅极有可能被视为首套房,从而享有首套房的贷款利率优惠以及较低的首付款比例等优厚待遇。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上述拆迁居民已先行使用补偿款完成了房屋置业,即便此房屋属于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范畴,他们仍然有可能无法再享受到首套房的优惠政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转业士官在外地买房能异地安置吗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军人异地安置的标准主要基于其户口状况,因此若在购房后成功将户口迁移至新居住地,便具备了异地安置的资格。
然而需注意的是,对于现役军人而言,他们的户籍并不在地方,而是保留在部队,归属于军籍管辖范围之内。
即便您购得房产,亦无法将户口迁入该房产所在地以便于安置。
当军人退伍复员或转业之时,他们才能脱离军队的军籍身份,并将户口迁往地方。
关于户口的迁徙方向,根据相关规定,义务兵以及复员的士官将返回入伍前的户籍所在地;而转业的士官或军官则有多个选择,包括入伍前的户籍所在地、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以及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等。
军人的户口不太可能被迁往其他地区。
三、婚后双方全额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夫妇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无论其产权登记在配偶一方或是双方的名下,通常均被视为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换言之,即便是婚后仅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出现其中一方的姓名,实际意义上,该处房产仍旧被视作系夫妻双方共有之物。
唯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某一方能够举证证实购置房产的全部资金乃源自个人婚前所积累的资产或者是婚后个人独立占有并管理的财产,在此种情形之下,该处房产才有可能被判定为个人私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
在处理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中,法院将会把婚后购置的房产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除非有充足的证据显示该处房产应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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