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烂尾如何投诉业主
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建议您寻求当地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下设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构以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咨询和申诉服务。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所谓的“烂尾楼”,其本质实际上是开发商提前预售的房产组成的结果,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预售资金须被严格用于项目的建设实施。
如果遭遇了烂尾现象,常常是因为开发商未经许可私自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其他建筑开发领域。
我们热诚地向您推荐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起投诉行动,以期相关部门可以尽早介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化解这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民法典中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要如何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倘若业主决定停止实施建设工程合同,那么这无疑构成了合同违约的情况。
在此种状况下,施工方有权根据先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
如果合同中并未对此有详细说明或表述不明晰,那么,受害方即施工方可参照实际所遭受的损害,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职责或刻意执行不符合同约定的行为,由此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要相应的赔偿金额,而赔偿金额应当等同于因其违反而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其中也包括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原本可预期获取的经济收益。
赔偿金额不应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理应预见到的,由于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经济损失范围。
三、开发商欺诈业主几倍赔偿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对外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的诸多欺诈行为,业主要求赔偿时通常会获得的是已支付物业价款的一倍之范围。
在这些欺诈行为中,开发商可能会采取诸如一房多售,未经许可非法抵押,心照不宣地遮掩其尚未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甚至故意回避已出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或者对出售房屋已售予他人或被作为拆迁补偿安置之房的情况进行了刻意的隐瞒。
卖方在交房时如果发现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面积不符,也可视为一种欺诈行为。
当以上任何一种欺诈行为造成交易合同失效或被宣告合同无效、解除时,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回已经支付的房屋购买款项以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且有权请求卖方支付不超过已支付房产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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