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作为处置处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不能结转损益的除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余额转入投资收益。以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