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工具的认定

对作案工具的认定,应坚持犯罪性,关联性和功能性的评判标准,并遵循相当性原则,根据案情具体分析。作案工具是指犯罪分子为犯罪而准备或者对其犯罪行为的成立起实质性作用的本人财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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