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交。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根据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根据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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