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逮捕的案子的处理方式:
1.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了,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犯罪嫌疑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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