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党干部工作失职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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