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举报人保密的8条规定

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如下:
1、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
3、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5、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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