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产》第四条规定下列不属于投资性房产:
(一)自用性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该项房地产自用的部分,以及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