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来执行:
1.如果是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
2.如果是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由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其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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