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1.进行陈述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4.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6.申请回避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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