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与检察职权分工如下:
1、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
2、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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