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交诉讼费的期限规定

缓交诉讼费的期限是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的。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法院同意缓交,案件就应开始审理。原告或上诉人在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经法院决定减交或免交的外,应按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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