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超过标准可以要求测绘单位重新进行测量,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公摊面积一般应在10%至25%之间,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设备间、保安室、变电室、过道走廊、公共门厅、垃圾道、共用墙体、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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