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的种类可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对于行政类的违规罚款的票据,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的财政票据,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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