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管辖法院是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专属管辖,不得作出另外的约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经过实际审查后认为确实符合破产条件的才会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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