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扣除),
贷:其他收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扣除),
贷:其他收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