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如何补救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应该在票据支付地的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程序,支付人应当停止支付,公示期满后,若无人申报权利,宣告票据失效。若有人申报权利,进行民事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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