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审理形式审查的内容是如何的

破产案件审理形式审查的内容是: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资格审查、案件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格式问题、破产程序是否合法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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