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联营规定如下:

1、合伙型联营一般是指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设立时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3、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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