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是指在付款人处,出票人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而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的支票。且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在经济交易过程中签发空头支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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