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的名字是谁的土地吗
确实如此。
据现行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规定,土地的确权在于何人之名下,便归于何人行使,然而其所有权却始终属于国家所有,我们所要做的只是确立这块土地究竟应当归由哪方使用,而并非对其所有权作出任何的变更或转移。
按照规定,自应将土地的确权认定在何人之名下,那么它就归属于是此人。
国家对此的要求便是每一个家庭进行单独的确权,而且需要精确到每个个体。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以整个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确权,家庭内部的分配问题并不在此次确权的范围之内,除非家庭中的某个成员已经独立成家并分户,否则都不会被纳入此次确权的考虑范畴。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土地确权没有在一起,村里有权拿回来吗
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通常是以家庭作为独立单位进行实施的。
若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经过了正式的产权确认并且未能与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整合在同一个单位中,那么这便意味着该家庭无法形成完整的“户”。
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是否有权对父母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回收,主要取决于父母所在的那一户的土地台账上所记录的家庭成员人数。
如果除了父母之外,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存在于这个户口本上,那么村集体将无权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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